通化市总工会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发布日期: 2022-05-20 18:54:21 浏览次数:0
为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加强对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强化领导干部自我约束意识,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情形
1.市管干部(实职)定期向市委组织部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情况(由人事负责),个人重大事项内容发生变化后及时补报。
2.机关及事业单位人员凡涉婚嫁、丧葬事宜,需按要求向机关纪委报告。办理婚嫁事宜须提前七天进行报告,丧葬事宜须在事发后十五天内报告。
二、报告程序
1.市管干部(实职)按照市委组织部安排,定期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由人事负责),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2.市管干部凡涉婚嫁、丧葬事宜需填写《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由机关纪委负责),按照时限要求及时向市纪委党风室报告,并送至市纪委监委驻市总工会纪检监察组和机关纪委备案。
3.科级及以下人员(包括非市管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凡涉婚嫁、丧葬事宜需按照时限要求向机关纪委报告,并填写《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经党组书记签字后,报市纪委监委驻市总工会纪检监察组备案。
附件: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
通化市总工会党组
2022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