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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会创业扶持贴息贷款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 2023-07-11 14:53:25 浏览次数: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吉林省创业扶持贴息贷款(以下简称“贴息贷款”)管理,进一步突出工会资金导向性作用,支持鼓励一线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开展创新活动、参与企业创新攻关,加大对职工技术成果转化、创新创业、小微企业转型升级等给予贷款贴息支持,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上工会支出管理暂行办法》(总工办发 〔2021〕1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贴息贷款,是指符合贷款条件的小微企业或借款人使用的商业贷款,由省总工会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贴息支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具体划分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确定。

 第四条  市州、县(市、区)总工会负责会同当地相关银行各分支机构,共同做好贷款企业的初审、推荐、审核、现场考察等工作。相关银行各分支机构负责做好贷款企业的贷前考察、贷款发放、风险管理、数据统计等工作。

 第五条  贴息资金由省总工会会同各银行省行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贴息资金安排使用遵循严格审查、突出导向、重点扶持、总量控制、先贷后贴、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七条  各级工会和各银行分支机构要按照本办法要求,做好贴息贷款的管理工作,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宣传政策成效,积极鼓励、引导企业和职工开展创新创业。

 

第二章  贴息对象及申请条件

 

第八条  贴息对象为省内小微企业及有创新创业意愿的职工。重点扶持“六新产业”“专精特新”小微企业,纳入省总工会创业项目库项目,优先扶持一线岗位职工开展创新活动、参与企业创新攻关,加大对职工技术成果转化、创新创业、小微企业转型升级的扶持。

 第九条  申请条件

(一)小微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组建工会组织或提出建会申请。

 2.企业产权清晰、制度健全、合法经营、照章纳税、信用状况良好;

 3.申请贷款企业属于初创型企业的,从事的生产经营项目要低碳环保、科技含量高、具有较强的成长性,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扶持方向;

 4.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就业带动能力强,对下岗失业人员、转岗待岗职工、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人员就业给予倾斜。

 需提供以下相关材料:已建立工会证明材料或建会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个人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贴息贷款对象条件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工会会员,年龄在18 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需提供以下相关材料:工会会员证明;个体工商营业执照;身份证;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贷款用于创新研发和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具有发展潜力或市场竞争力,符合银行贷款条件,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金的能力。

 (四)信誉良好,本人及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  贴息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及担保方式

 

 第十条  贷款额度

 对符合贴息贷款条件的小微企业或借款人,银行依据其还款能力合理确定授信额度,包括但不限于50万元。贷款合同有效期限内,省总工会负担50万元以内贷款额度贴息。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一年,每年度仅限于在一家银行申请贷款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

 各银行贷款利率按照不高于放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1.2倍执行银行各经办机构可结合当地金融同业利率水平,适当降低省总工会每年与各省行商定的贷款利率,以此撬动更多优质客户。

 第十三条  还款方式

 贴息贷款的还款方式按照各银行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担保方式

 小微企业或借款人应提供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贷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抵押、保证、质押、信用。同时,银行经办机构要根据借款人实际经营情况,积极拓展信用类贷款,提高信贷业务覆盖面。

 

第四章  贴息贷款流程

 

 第十五条  省总工会和各银行省行每年根据贴息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制定下达年度贴息贷款发放额度指标。

 第十六条  申办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或借款人到所属市州或县(市、区)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提出贴息贷款申请。

 (二)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然后提交本级工会保障工作部门进行终审,审核通过后签署《吉林省工会创业扶持贴息贷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附后)并做好登记。

 (三)小微企业或借款人持审批表贴息审核意见到银行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贴息贷款。

 (四)银行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尽快组织信贷人员会同工会工作人员开展尽职调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授信放款,放款后定期将审批表和《吉林省工会创业扶持贴息贷款贴息额汇总表》(以下简称贴息额汇总表反馈至经办总工会。

 (五)各市州总工会保障部负责汇总本地区发放贷款的审批表和贴息额汇总表,并于每月10日前上报至省总工会。

 (六)行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个月的审批表贴息额汇总表报省总工会。省总工会对贴息金额进行核实确认,并于当年的3月、7月、11月依据银行提供的贴息额汇总表,一次性将前4个月已发放贴息贷款的全年利息拨付到各市州总工会,由各市州总工会拨付到银行指定贴息账户。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贴息贷款要严格实行项目绩效目标管理,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对绩效监控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改进措施,确保绩效目标落实。

 第十八条  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协同管理和监督机制,相关部门在项目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项目实施、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环节根据职责分工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保证资金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率,确保创业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一)职工服务中心要指导小微企业和个人做好申报工作,配合银行开展尽职调查和审核工作,对贷款项目是否属于贴息重点扶持方向和范围严格把关。

 (二)权益保障部门负责制定项目实施办法,做好项目规划、审核和备案,指导跟进项目实施,组织实施工作总结、绩效自评。做好与有关部门及经办银行的协调、配合工作。

 (三)财务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接收、拨付、核算等财务管理和监督,做好财务指导,加强绩效管理。 

 (四)经审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经办银行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贷款项目是否符合银行要求贷款条件进行审核;

 (二)单独设置贴息贷款业务台账,妥善保管贷款合同及相关业务凭证,配合有关部门检查;

 (三)认真做好贴息贷款的审核、申报和尽职调查工作;

 (四)加强对贴息资金的监督与管理,保证资金专款专用,确保创业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五)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小微企业或借款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各级工会组织和经办银行分支机构未能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骗取贴息贷款的,按照各自职责承担责任,并共同负责追回贴息资金,登记小微企业和借款人的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会组织和经办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对贴息贷款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各市州总工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省总工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总工会、各银行省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出台的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