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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会建档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23-07-11 14:19:24 浏览次数: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建档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能,确保资金规范安全运行,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职工困难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377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职工困难帮扶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总工办发〔2022〕21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20〕13号)的规定,结合工会常态化、长效化帮扶工作及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档困难职工帮扶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省财政、地方财政拨付的、各级工会在留成经费中安排的以及接受社会各界捐助的,用于各级工会开展建档困难职工(含困难农民工及困难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下同)帮扶救助活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建档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建档困难职工帮扶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财政拨付的职工困难帮扶资金;

 (二)省财政拨付的帮扶资金;

 (三)地方财政拨付的帮扶资金;

 (四)各级工会投入的帮扶资金;

 (五)企事业单位行政拨付的帮扶资金;

 (六)接受社会各界捐助的帮扶资金;

 (七)帮扶资金专户的利息收入;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各级工会每年应从工会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帮扶工作专项资金,列入工会年度经费预算,保障帮扶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对象、范围及方式

 

 第六条  建档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的使用,坚持依档帮扶、精准施策、实名制发放的原则。

 第七条  各级工会依据困难职工家庭认定标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根据困难职工家庭收入和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困难程度,按照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一般困难职工等困难类别,建立梯度困难职工档案,根据其困难类别实施分层分类帮扶。

 第八条  建档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的使用对象包括各级工会建档的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一般困难职工群体和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困难职工群体。

 第九条  建档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

 (一)生活救助项目。主要用于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基本生活支出、住房、取暖降温等方面生活保障。生活救助可采取全年定额式补贴的方式,也可以采取按月、按季补差生活费的方式予以补贴。

 1.基本生活救助:主要用于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基本生活支出帮扶。深度困难职工的帮扶标准每年不超过12个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总和;相对困难职工的帮扶标准每年不超过10个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总和;一般困难职工的帮扶标准每年不超过4个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总和。

 2.住房补助:主要用于对在就业地无产权住房且租住住房人均面积低于当地住建部门规定的最低住房保障标准的住房补助,深度困难职工的帮扶标准每户每年不超过3个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总和;相对困难职工的帮扶标准每户每年不超过2个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总和;一般困难职工的帮扶标准每年不超过1个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取暖降温补助:主要用于建档困难职工家庭的取暖降温费用支出,可在“夏送清凉”和“两节”送温暖活动中集中发放,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发放标准不超过3个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总和。

 (二)医疗救助项目。主要用于建档困难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罕见病、重病残疾护理、患慢性病长期服药、感染重特大传染病等,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互助保障等报销和其他部门救助后,仍然难以承担的医疗医药费用补助。每年补助额度不超过个人承担部分,超过2万元应经过省总工会审批,超过5万元须报全国总工会同意。

 (三)助学救助项目。主要用于对建档困难职工家庭接受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的子女、接受特殊教育的残疾儿童和接受高等教育子女的上学补贴,以推动进入“奖、助、贷、勤、减、免”资助体系为主,适当补助上学期间所需生活费、路费和其他必要支出,及工会勤工俭学项目岗位补贴

 1.生活费补助:主要用于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子女上学期间所需生活费补助。深度困难职工家庭的帮扶标准每年不超过10个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总和;相对困难职工家庭的帮扶标准每年不超过8个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总和;一般困难职工家庭的帮扶标准不超过4个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总和。

 2.交通费补助:主要用于普通本专科教育(含高职)、全日制研究生在读的学生家庭所在地与就读学校间寒暑假往返车、船票的学生票价补助,凭票发放交通费补助。

 3.勤工俭学补助:主要用于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子女在就学期间参加由各级工会内设的勤工俭学岗位补助,由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制定实施方案,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不超过1个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项目。主要用于帮助有劳动能力的建档困难职工家庭成员提升就业和职业发展能力及鼓励建档困难职工家庭成员充分就业的补贴。执行当地政府制定的同类工种标准;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开展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应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使用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开展职业培训相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执行。

 (五)法律援助项目。主要是对劳动经济权益受到侵害的困难职工开展法律援助服务。通过法律途径开展相关诉讼、仲裁、工资清欠等活动的补贴,不得超过当地政府制定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

 (六)建档困难职工依据建档主要致困原因确定帮扶项目类别,(一)、(二)、(三)类帮扶项目不可叠加。

 第十条  各级工会从留成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社会各界捐助的帮扶资金,除用于第八条规定的使用对象之外,可按工会的有关制度规定和捐款单位(个人)的意愿,确定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各级财政帮扶资金涵盖不到的帮扶对象进行帮扶救助。

 第十一条  建档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支付职工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工资或办公经费;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车辆、手机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职工服务中心基本建设投资;其他与困难职工群体帮扶无关的支出。

 不得购买明令禁止的物品。

 属于政府采购、购买社会服务、招投标管理范围的,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十二条  建档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在支出后30个工作日内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应建立健全并动态管理困难职工档案,根据本地区困难职工群体的数量、分布、成因及困难程度,制定帮扶措施,确定帮扶标准;应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健全帮扶资金支出审批制度,明确资金的审批程序和额度。

 第十五条  各市州、县(市、区)工会本级安排的帮扶资金应统一集中到本级职工服务中心账户核算管理,按其帮扶资金支出审批制度要求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六条  建档困难职工帮扶资金应纳入同级工会预算、决算和绩效管理,按照工会和同级财政的预算管理办法执行。各级工会于每年初将上年度帮扶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及说明和本年度帮扶资金收支预决算汇总表上报上级工会保障部门。

 中央财政职工困难帮扶资金按照申报项目执行时限使用

 第十七条  建档困难职工帮扶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核算单位应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建立总账、明细账和其他辅助台账,准确核算各类帮扶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州、县(市、区)职工服务中心应单独设立银行账户,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独立核算,具备条件的要全面实行会计电算化核算;非独立核算的职工服务中心财务由本级工会财务部门按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负责核算。

 第十八条  职工服务中心应及时将帮扶项目、金额、次数和具体时间通知困难职工家庭,并将银行对账单存档备查,以银行回单作为报销凭证;用于其他帮扶项目的,采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并附上政府采购的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工会职工服务中心、职工学校自办职业培训申请支付费用时,需要附上支付费用请示、经批准的经费预算、职业培训计划(方案)、培训通知(包括培训日期、时间、培训内容、人数、所需培训费用及费用的支出范围等)、费用清单、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培训班结算单后附上培训费用支出的合法有效票据、参加培训人员实名制登记表(含报到签名表和上课考勤表),实名制登记表各项目需填写完整,并由参加培训人员本人签名;与经当地社会保障和教育部门认定的有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联合举办职业培训的,申请经费时,除具备上述材料之外,应附有工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培训协议、拨付培训机构培训经费回执凭证。

 

第五章   资金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履行建档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使用管理职责。探索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逐步实现监管口径和政策尺度一致,建立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一)权益保障部门(工会帮扶工作职责部门)负责制定困难职工认定和帮扶标准,制定帮扶工作实施方案,对建档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使用管理进行指导,会同财务部门编制帮扶资金分配方案,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工会职工服务中心负责建立和管理困难职工档案,开展具体帮扶活动。

 (二)财务部门负责帮扶资金的接收、拨付、核算等财务管理,加强财务指导和绩效管理。

 (三)经审部门负责对帮扶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建档困难职工帮扶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冒领或随意扩大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二十二条  建档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遵守国家财政制度和工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依法接受审计、财政、纪检监察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工作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推诿刁难、优亲厚友、虚报冒领等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形严肃问责。

 第二十三条  各级工会要激励担当作为,鼓励改革创新,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秉持公心、程序完整,但因人力不可为等客观原因出现偏差失误的,督促有关人员纠错纠偏,挽回损失,消除影响,可免除其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各市州总工会要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总工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吉林省工会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吉会办字〔2020〕6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总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