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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总工会违纪案件通报曝光制度

发布日期: 2021-07-21 10:55:35 浏览次数:0

第一条   为切实发挥典型案件的警示作用,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筑牢党纪国法和思想道德防线,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结合实际,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关于中央国家机关违纪案件通报曝光工作的规定(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通报曝光主要范围为典型案件和涉及本单位的案件,通报由党组组织实施,经党组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通报,如违规违纪人员为党员,还要在所在党支部进行通报,通报对象为党组成员和机关干部。

第三条   案件通报可分别采用发文或会议通报方式。具体通报内容是案件概要和查处的结果,案发的原因和应汲取的教训,包括被查处人的思想、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案发单位制度与管理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及相应的整改措施等。案件通报时间根据违规违纪行为发生情况具体定。

第四条   案件通报原则上每季度通报一次,如遇上级有明确要求或重要案件、典型案件等,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通报。

第五条  凡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的内容,不得通报。对有专门要求的重大案件内容应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机、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层次、一定范围内通报。做好通报有关情况的会议记录。

通化市总工会

2021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