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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总工会内控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 2021-07-20 08:50:24 浏览次数:0

  一、通化市总工会基本情况简介

    通化市总工会基本情况简介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由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通化市总工会是中华全国总工会、吉林省总工会下属的市级工会组织,是通化市各级工会和各产业工会的地方领导机关,在市委和省总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近年来,在市委、省总工会的坚强领导下,市总工会组织动员广大职工凝心聚力,开拓进取,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切实发挥主力军作用,助力通化振兴发展。全市工会组织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深入开展建功立业行动、普惠服务行动、权益保障行动、素质提升行动、智慧工会行动和强基固本行动。

  主要职责

    1.根据党的理论、路线、纲领和工运方针,围绕市委和市政府工作大局,贯彻执行中国工会代表大会和吉林省工会代表大会、通化市工会代表大会确定的方针、任务和做出的决定,指导全市工会工作。

    2.依照有关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组织和指导全市各级工会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进一步突出和履行维护职能。

    3.对有关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市委和市政府反映职工群众的思想、愿望和要求,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制度的拟定;参与职工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4.负责工会理论政策研究,指导工会自身改革和建设;指导各级工会组织开展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制度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监督保障机制的工作。

    5.协助县(市、区)委管理县(市、区)总工会领导干部,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党委(党组)管理市直各产业工会领导干部;领导市总工会直属单位;配合市纪委驻市总工会纪检组履行执纪问责监督责任;负责全市工会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制定及组织实施工作。

    6.协助市委、市政府做好市以上劳模的推荐、评选工作,负责市级劳模的管理工作;负责市级“五一”劳动奖章、奖状获得者的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

    7.负责全市工会经费和工会资产的管理、审查、审计工作;研究制定工会组织兴办职工劳动福利事业的有关制度和规定;负责对工会兴办职工劳动福利事业的指导、协调工作。

    8.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和编制情况

1.市总工会机关设5个行政编制内设机构:

办公室、组宣部、权益保障部、劳动和经济工作部(通化市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办公室)、基层工作部

2.市总工会有6个下属参公事业编制部室:

法律工作部、女职工部、财务部、产业工会办公室、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职工服务中心(加挂职工互助保险部牌子)

另有:工人文化宫(自收自支事业编制)

    3.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总工会机关行政编制13名,机关工勤事业编制2名,参公事业编制28名。

领导职数:主席1名、副主席3名、挂职副主席1名、兼职副主席2名、县(处)级非领导职数1名;行政编制科级领导职数7名(含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党委纪检书记1名),科级非领导职数3名;参公事业编制科级领导职数9名、科级非领导职数5名。

 

    二、 单位层面内部控制制度

通化市总工会内部控制领导机构成员、工作职责、工作内容

1.内控领导小组成员

     长:金维众  市总工会党组书记、主席

常务副组长:徐孝君  市总工会党组副书记、常务副主席

   长:关怡龙  市总工会党组成员、市纪委驻市总工会机关纪检监察组组长

张文生  市总工会党组成员、副主席

朱文秀  市总工会党组成员、副主席

   市总工会党组成员、副主席

   市总工会党组成员、副主席

     员:王    财务部部长

   经审办主任

田玉华  经技部部长

刘文库  民管部部长

   组宣部部长

   保险办主任

   产业办主任

   女工部部长

黄永先  保障部部长

   事业部部长

   办公室主任

   党委专职副书记

唐秋东  法律部负责人

2.内控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内部控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内控规范》贯彻实施的组织领导,协调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并建立起相关部门或岗位之间沟通协调机制、相互核查机制、形成控制合力,为内控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总办公室,具体负责制定贯彻实施内部控制工作方案,组织协调有关事项,制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3.内控领导小组工作内容:(1)负责组织协调单位内部控制日常工作。(2)研究提出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方案或规划。(3)研究提出单位内部跨部门的重大决策、重大风险、重大事件和重要业务流程的内部控制工作。(4)组织协调单位内部跨部门的重大风险评估工作。(5)研究提出风险管理策略和跨部门的重大风险管理解决方案,并负责方案的组织实施和对风险的日常监控。(6)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岗位落实内部控制的整改计划和措施。(7)组织协调单位内部控制的其他有关工作。

    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的工作机制

1.过程的分离

决策过程、执行过程和监督过程相互分离,三者是相互独立、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的。决策是执行的前置程序,执行是对决策的具体落实,监督影响和制约着决策和执行。

2.岗位的分离

不相容岗位分离。决策审批与执行,执行与监督检查,决策与监督检查等岗位相互分离,负责经济活动决策的岗位独立于具体执行业务的岗位,负责执行业务的岗位无权自行决策,负责监督的岗位独立于决策和执行岗位。

   议事决策规则

1.议事决策遵循的原则

一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是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结合市总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自觉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牢固树立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

四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决策。

五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集中精力谋全局、把方向、管大事,切实加强对全市职工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

六是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2.议事决策的范围

一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全国总工会、省委和省总工会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结合市总工会实际,讨论决定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并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二是切实加强对工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讨论决定全市职工工作重大事项,听取全市工会系统工作情况的汇报,研究决定重大改革措施、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工作。

三是切实加强对市总工会和直属单位党建工作的领导,讨论决定关于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部署、重要事项。

四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讨论决定干部的推荐、选拔、任免、管理、教育、奖惩和内设机构及职能的调整设置、编制配备等事项。

五是讨论需报请市委、市政府、省总工会审批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以市总工会名义发布的涉及全市职工工作的方针、政策性文件和市总工会领导同志代表市总工会所做的重要工作报告、讲话,审议以市总工会名义上报市委、市政府、省总工会的重要文电。

六是审定有关重要会议事项,检查会议决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七是研究决定应由市总工会党组决定的其他事项。

3.会议制度

一是内控领导小组会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月召开 1 次,遇有紧急事项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内控领导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召开的具体时间由内控领导小组组长确定。特殊情况,可由内控领导小组组长委托其内控领导小组成员主持并召集。

二是内控领导小组会议议题由组长确定。凡需内控领导小组会讨论研究的议题,可由议题所涉部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在下一次内控领导小组会召开之前随时以书面形式提出,由办公室综合汇总,报组长审阅并确定为议题,也可由组长直接提出并确定议题。

三是议题内容涉及的其他相关部室负责同志和有关人员列席内控领导小组会,其他列席会议人员名单由办公室根据议题事项,征求有关部室的意见后提出,报组长确定。

四是内控领导小组会议事决策不搞临时动议。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 1 天通知出席列席人员。内控领导小组会讨论决策其他事项,一般应在会前 1 天将有关文件材料的纸质版或电子文档分送与会人员,为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五是内控领导小组会讨论决策重要事项前,应充分酝酿。组长可视情况确定酝酿的范围及方式。议题内容涉及的部室,应在会前做好沟通,尽可能达成一致意见,若意见不一致,汇报人会上要如实反映情况。

六是内控领导小组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同志,应在会前请假;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七是为保证内控领导小组会决策质量和效率,应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集中民智,使决策真正建立在科学、民主的基础之上。对重大事项,应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进行协商;对专业性较强的事项,应事前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注意听取群众意见,扩大群众参与度;要加强调查研究,为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

八是内控领导小组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议和决定。会议集体讨论时,与会者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发言应简明扼要。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提出决定方案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可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对决定事项进行表决时,赞成者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参与表决。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推荐、任免和奖惩干部事项,应逐个表决。

九是内控领导小组会讨论决定事项,如涉及成员本人或其亲属,内控领导小组成员本人应回避。

十是与会人员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未经允许,不得将秘密文件或要求留在会场的材料带出会场。

十一是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内控领导小组会时,组长或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内控领导小组会报告。

4、会务服务和督查

一是办公室负责内控领导小组会的会务服务。办公室主任为内控领导小组会会务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办公室主任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由办公室其他成员承担会务秘书工作。

二是在下一次内控领导小组会召开前,办公室应随时做好会议议题的综合汇总工作,并及时向组长报告。会前,应认真和及时核实议题名称、汇报人、汇报时间、出席和列席人员,制订议程安排表,送交组长审定。及时通知议题提请部室或提请人员做好有关文件或材料的准备,并及时将有关文件材料的纸质版或电子文档分送与会人员。

三是内控领导小组会召开时,办公室应认真做好汇报人和列席人员参会的衔接工作。要完整准确清晰地做好会议记录,需要时应做好会议的录音和录像。会议结束后,应及时将会议议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按程序送领导签发。应认真及时地做好会议记录、会议文件、录音、录像等等的归档工作。

四是对内控领导小组会做出的决议、决定,包括议定的其他事项,办公室负责做好督查和催办工作。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为切实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

2.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实名制的原则,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的使用标准,不准擅自调整、扩大、减少,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方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情况必须请示。

3.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批制度,不准改变办理手续和各类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内容和件要求为准。

4.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5.加强审计监督,实行专项审计,整体验收审计,年度资金收支审计。

6.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关键岗位责任制度(试行)

按照国家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 号)文件精神,现结合市总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1.内部控制关键工作岗位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主要包括:预算业务管理、收支业务管理、政府采购业务管理、资产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内部监督等经济活动的关键岗位。具体包括:

1)财务管理:会计、出纳、审计等岗位。

2)政府采购管理:招标、投标、采购等岗位。

3)资产管理:实物管理、账务管理等岗位。

2.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

(一)财务管理

会计岗位职责:

1.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熟练掌握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业务;

2.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合法和完整;

3.组织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编制部门预算和部门决算;

4.做好机关日常会计核算工作;

5.负责编报机关财务、税务等报表,负责汇总编报各种财务报表;

6.负责保管单位法人名章,并按规定使用;

7.负责会计档案管理,做好会计凭证、账册的整理、装订、保管和移交工作。

出纳岗位职责:

1.负责现金管理。妥善保管现金,根据会计凭证收付现金,及时核对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

2.负责银行账户管理。根据会计凭证收付款、登记存款日记账,定期与银行核对银行存款账户余额;

3.保管单位财务专用章,并按规定使用;

4.负责转账支票、现金支票的购买、使用、签发和保管;

5.负责其他财务票据的申领、使用、年检及保管。

内部审计岗位职责:

1.在市总经费审查委员会领导下,认真贯彻工会经审工作方针,承担经审会办事机构的职责,完成经费审查委员会交办的任务。    

2.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市审计局的指导,并对下级经审组织指导并培训经审干部。   

3.定期对市总本级经费收支情况、市总直属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和下级工会组织经费收支情况等进行审查监督,履行市总机关内审机构的职责。    

4.对全市工会组织工会经费计拨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5.对市总工会及直属企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6.根据市总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的要求,对县级工会主席离任和直属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离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二)政府采购管理

主要职责:

1.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贯彻执行国家《政府采购法》;

2.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按时征求、征集各部室年度采购需求意向;

3.在单位年度预算中核定政府采购可用资金范围内,负责对各部室上报的采购意向进行综合审核,提出合理的机关年度办公设备采购意见,经办公室复核后报常务副主席签批;

4.及时将市总领导签批同意后的购置计划下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接收、验收,然后与申报的科室进行交接,并登记到交接单上。

(三)资产管理岗位
主要职责:

1.负责市总机关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包括房产、车辆、办公设备等,保障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2.负责制定市总机关固定资产管理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负责市总机关固定资产日常监督管理;

4.负责对市总机关固定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变动、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出租、出借等提出具体意见。

   (四)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人员条件

财务管理:

会计、出纳、内部审计人员:

1.具备必要的会计、审计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内部审计资格证书;

2.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

3.严守工作纪律,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审计人员。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属关系。

政府采购人员:

1.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的综合协调能力和大局意识;

2.具有较高的业务能力,熟悉机关办公常用资产或设备的基本参数;

3.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熟练掌握机关办公设备采购的工作流程,能够准确把握政府采购工作中的政策标准

资产管理人员:

1.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

2.具有较高的资产实物管理能力,熟悉机关各类资产或设备的基本参数和使用年限;

3.熟练掌握国务院、省政府下发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制度

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培训及轮岗:

1.培训

建立财务管理、政府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培训制度。 以提升工会事业管理能力为目标,采取多层次、立体式培训方式,对各部室进行业务培训。以关键岗位法律法规、扶贫救助政策等为主要培训内容,通过举办专项培训班、参加国家和省级培训班、利用现代信息手段进行集中培训、视频会议系统远程培训、互联网远程培训等培训方式,实施培训全覆盖,进一步提高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人员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2.轮岗

根据工作性质、岗位特点和工作需要,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实行轮岗交流制度,视具体情况及人员条件做适当调整。

财务管理制度

1.工会财务工作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和勤俭节约的原则,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2.财务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并由主管财务主席“一支笔”审批。未经主席审批,任何人不准动用任何经费。

3.要严格财务审批手续,开支要坚持细算,任何支出项目都要事先请示,填写公物购置审批单,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购买,购买物品要有二人,严格质量和价格。

4.动用专项资金要有主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提出具体方案或预算,经研究同意后,再具体实施,最后入账。

5.财务人员要敢于坚持原则,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规定和开支范围、标准,认真执行工会财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6.财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要有高度负责的责任感和事业心,要热爱本职工作,要精通熟悉业务,对收支情况要心中有数,了如指掌。

7.会计账目要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每月要向主席和市总工会报表,将一个月的情况向领导汇报清楚,并提出当月收支存在的问题及改正的措施,积极当好领导的参谋。

8.报销单据必须是正式发票并附公物购置审批单,票物相符,经办人签字、财务部长签字、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入账。

9.及时指导、督查地税代征工会经费工作,收缴经费要及时入库。现金收入要做到日清,当天收入当天存银行,以防丢失被盗。

10.及时做好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的划拨、发放工作;保证经费供养人员按时开资和全会工作正常运行;保证及时足额上解工会经费。

   经费支出管理制度

为规范市总机关经费支出行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现支出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1.经费支出管理

专项经费支出:专项经费按规定用途、使用范围列支,规范管理,专款专用。各相关(部)室要认真审核基础资料,切实加强计划管理。

2.办公经费支出

办公用品购置要符合“政府集中采购”的有关规定。各部(室)将所需办公用品报办公室,一律由办公室统一安排两人以上进行集中采购、结算。

    水电费、电话费、网络服务费、取暖费以每一个正常结算时间段的支出总额为标准,由办公室统一结算;

招待费支出:加强监管,杜绝铺张浪费。各部室有接待任务时,需提前向常务副主席请示,统一由办公室安排;

差旅费支出:(依据通化市财政局〈通市财文字[2016]1号〉文件规定执行)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1)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出差人员按规定等级乘坐,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2)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公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发生的房租费用。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按照《关于调整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党群【2015】904号)执行;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3)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单位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100元/人·天包干使用(青海、新疆、西藏120元/人·天);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4)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出差期间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80元/人·天包干使用,自带车辆的,一律不补助交通费;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5)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只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

   6)工作人员到边远镇(五道江镇、鸭园镇、铁厂镇)参加会议、培训的,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到边远镇开展其他公务活动且实际发生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的,报销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7)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见附件)、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会议、培训通知等据实有效的票据凭证。由科室负责人、分管业务副主席、分管财务支出副主席逐一签批,方可报销。

邮寄费:各部(室)邮寄文件、表格、书籍、证书等,需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得到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邮寄、结算;

3.借款管理

借款必须是因公支出,严禁因私借用公款。公务办结后3-5个工作日内报账。因单据不全或其他原因不能及时报账的,应先将余款交回,待手续完备后随即报账,做到一借一清。借款超期不办理报销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办理新借款事项。

4.现金管理

严格现金使用范围。除日常小额支出及职工工资、福利、差旅费等采用现金结算外,凡与外单位资金结算单笔超过1000元(含1000元)的,均应办理银行转账结算,收款人须与发票盖章单位一致

出纳人员负责现金的保管和支付,严禁挪用、公款私存,不得以白条抵库和保留账外现金。每月月末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5.审批程序、权限及其他

市总机关一切支出需由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字后报请分管财务支出副主席审批签字;

办公室财务人员要严格遵守财务制度,严格审核票据,对不符合规定的开支、不符合要求的票据一律不予报销;

支出审批权限:50000元以内(不含50000元)由分管财务支出副主席签批, 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由党组会研究决定

报销的票据要符合《工会会计制度》和财政法规等规定,做到数字准确,经济业务内容真实,经办人签字并写明用途。报销票据如无财税机关监制章、无单位名称、无开票日期、无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字迹或印章不清楚,涂改、挖补,伪造、变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票据,一律不予报销,禁止用白条报销各类费用;

差旅费报销未按规定填写出差审批单的、虚报冒领差旅费的、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转嫁差旅费等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办公室代管的专项经费支出必须由相关部室负责人签字,再由分管业务副主席签批,帮扶资金必须由被补助人或其亲属签字领取,市总机关任何人不得代领;

办公室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支出报表上报给主席、常务副主席

6.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接待费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公开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三条  公务接待费列入部门预算。公务接待费要严格执行标准,超预算不予报销。

第四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第五条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

第六条  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
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
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招待范围。

第七条  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控制公务接待,不得用
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八条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属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九条  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条  公务接待费按照规定实行预算和决算公开,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三、业务层面管理制度

收支预算管理制度

工会预算是经一定程序核定的工会经费年度收支计划,是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重要手段,是工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制定通化市总工会预算管理制度。

总体原则:

1.工会经费预算管理实行下管一级的原则。

2.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真实合法,精细高效。

3.工会的年度预算应根据有关政策法规、上级工会要求、预算编制原则和本年度工会工作计划编制。本年度无重大支出项目,不得编制赤字预算。期末滚存结余不得出现赤字。

预算收入的编制原则:

按照收入来源,充分考虑本年度各项变动因素,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

预算支出的编制原则:

1.坚持勤俭节约,体现工会工作特点,要优化经费支出结构,把资金使用的重点安排在维护职工权益、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方面。

2.支出预算应参照同级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度、费用标准以及核定的人员编制编列。

3.财政补助资金要纳入预算管理,依据财政部门确定的开支范围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改变资金用途。

编列预备费和专项资金的原则:

1.工会预算,可在本级预算支出总额的5%以内编列预备费,用于当年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工会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改变或追加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核,报工会委员会(常委会)或主席办公会议同意后,在预算内调整或动用预算预备费。

2.工会根据需要,可以从本级经费结余中安排一定数额的后备金作为储备,用于特殊情况下的资金需要。需要动用时,必须经过本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议,工会常委会批准,并报上级工会备案。

3.工会应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规定提取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

工会要严格控制行政支出,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应纳入集中采购范围内的支出,按有关规定办理。

预算编制时间:

1.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预算收支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2.市工会应根据上级工会编制预算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上级工会规定的时间上报下年度预算。

  收支决算管理制度

工会经费收支决算是工会经费收支预算的执行结果,是各项收支情况的综合反映。

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制定通化市总工会决算管理制度。

工会经费收支决算管理原则:

1.符合法律、法规,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附报工会机关支出决算)。

2.严格按照预算编列,与预算金额相配比。

3.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后,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确认,编制年度决算。

工会决算编制时间:

1.决算收支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2.工会应按《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和上级工会的要求编制年度收支决算,按照上级工会规定的时间上报本年度决算。

工会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1.财务人员依法组织本级各项收入,根据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制定经费收缴管理办法。市总工会各项收入均应开具合法票据。各项票据由财务人员按国家票据管理办法实行专人管理。

2.市总工会机关的经费开支实行集体领导下的“一支笔”审批制度,所有经费开支须经主管财务工作的主席签批同意。开支属年初预算范围的全局性行政费用和活动经费支出,严格按预算表执行;对于年初未安排的不可预测性经费支出,由承办部门报追加预算报告,经研究决定批准并由经审、财务审核后方可执行。对预、决算,各项收支及对外经济往来合同等,均实行“一支笔”审签责任制,其他人员不得签审,对外经济合同须经集体研究决定,由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领导签字后方能生效。

3.财务人员负责承办下级工会经费补助报告的呈报、处理,并负责对预算内(或相关文件、协议)下拨经费进行核实和制表。

4.市总工会年内的各项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年度预算及财务报销制度,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开支。


资产业务管理

货币资金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货币资金是指单位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和其它货币资金。

第二条 建立货币资金岗位责任制

(一)会计人员岗位和出纳人员岗位相互分离。未经授权的部门和人员不得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接触货币。

(二)出纳人员不得担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出纳人员不得由临时人员担任。

(三)出纳人员管理法人名章,会计人员保管财务专用章,按规定履行盖章手续。

(四)建立货币资金授权制度和审核批准制度,所有收支均
按照审批权限签批。

第三条 现金管理

出纳人员负责现金的收支和保管。

   (一)按照规定及时将现金收入存入银行账户。

   (二)审核原始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收付款凭证支付款项和登记现金日记账。

   (三)妥善保管现金,现金库存不得超限额。

   (四)及时清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

第四条 银行账户管理

   (一)单位要建立基本账户和零余额账户,不得多头开户。

   (二)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管理印章人员可配备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

   (三)完善银行对账制度。银行存款(含零余额账户)和银行账户至少每月核对一次,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账面余额与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相符。

   (四)按照岗位权限管理秘钥,严格网上审核、支付和审批程序,防范网上支付风险。

第五条 货币资金核查控制

   (一)建立现金清查制度。会计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库存现金情况进行清查盘点。重点清查账款是否相符、有无白条抵库、有无私借挪用公款、有无帐外资金。

   (二)加强银行对账管理。会计人员每月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是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三)会计人员发现货币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分析、研究和整改,及时堵塞漏洞。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化市所属各级工会行政机关、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工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工会行政事业单位”)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是指工会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工会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是属于工会所有的社团资产,其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总”) 对各级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拥有终极所有权。

第四条 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按照“统一所有、分级管理、单位使用”的原则,建立权力、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监督管理体制。

第五条 工会行政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通化市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是全市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市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总工会应加强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建设,设立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所辖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切实承担起所辖地区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监管责任。

第七条 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全总有关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各级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按规定对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事项进行审核、审批;负责组织资产评估、资产清查、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等工作;研究制定本级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配置标准;

(四)负责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下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库存材料物资等实物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九条 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事项的审批权限:

(一)须报全总审批的事项:

全总负责对各级工会占有和使用的土地以及连同地面附着的房屋建筑物一并与工会系统以外单位进行使用权或产权转让、置换的全部事项进行审批。

   (二)须报省总工会审批的事项:

    1.对省级以下工会不需全总审批的资产管理事项进行审批。

    2.对市总工会本级及所属县区工会涉及金额在 100万元及以上的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事项进行审批。

   (三)市级工会负责审批的事项:

1.对市级工会本级和市级以下工会不需全总、省总审批的资产管理事项进行审批;

    2.对各县(市、区)工会涉及金额在 50万元及以上的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事项进行审批。

第十条 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事项的报批程序:

(一)市总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县(市、区)总工会上报资产事项进行审核后提出请示,报送省总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二)市总须对县(市、区)工会报送的请示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在此基础上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或上报。

(三)市总对县(市、区)工会上报的请示进行审核、审批。请示中须有县(市、区)工会给出的明确审核意见。市总认为有必要的事项,可做进一步核查。

(四)各级工会向上级工会报送请示时,需以各级工会正式文件形式上报。

(五)县(市、区)工会涉及不动产使用权或产权转让、置换的事项,需提供加盖县(市、区)总工会公章的不动产产权登记证、资产评估报告、转让或置换协议草案等复印件,作为附件上报市总。

(六)已批复的请示事项不得擅自改变。在实施过程中有重大改变或者出现对原方案有重大影响的情形(包括原方案确定的地点变更,土地面积、建设规模、资金投入增加或减少10%及以上等)须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四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一条 资产配置是指各级工会行政事业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能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标准和程序, 通过购置、建设、调拨、调剂、租赁等方式配备实物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 各级工会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资产,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通过购置、建设等方式配置办公和业务用房的,应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 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会议或活动结束后,购置的资产纳入单位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工会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购置土地和房屋建筑物、建设 (包括新建、重建、改扩建)房屋建筑物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全部材料加盖主管工会公章):

(一)购置、建设项目的申请报告;

(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拟同意购置、建设项目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复 印件;

(四)购置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

(五)新建项目立项批复复印件、国有建设用地批准书 复印件和资金来源说明等文件;

(六)重建、改扩建项目原土地、房屋所有权属证明复印件、立项批复复印件、资金来源说明等文件;

(七)其他相关文件。

第五章 资产使用

第十五条 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使用是指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行为。

第十六条 工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全总有关规定,并经过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 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依据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资产自用是工会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库存材料等的管理活动。工会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 “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并重” 的原则,建立健全自用资产的验收、领用、使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制度与流程,加强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的使用管理。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及有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第十八条 对外投资是指工会行政单位为了更好地服务职工群众,利用其资产创办企业或投入到经营实体的经济活动。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执行工会财会制度有关规定。各单位申请利用工会资产对外投资,应提供如下材料 (全部材料加盖主管工会公):

(一)对外投资事项的申请报告;

(二)拟对外投资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

(三)对外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拟同意对外投资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

(五)被投资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六)拟创办企业单位的章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下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七)工会行政事业单位与被投资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 协议草案或合同草案;

(八)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被投资方上年财务报表;

(九)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出租、出借是指工会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向工会系统以外提供使用权的行为。各单位出租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各单位出租、出借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期限不得超过5年。各单位申请出租、出借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应提供如下材料 (全部材料加盖主管工会公章):

(一)出租、出借事项的申请报告;

(二)拟同意出租、出借事项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

(三)出租、出借事项合同草案复印件;

(四)合作方法人证书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法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五)其他材料。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条 资产处置是指各级工会对其占有、使用的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规划及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引起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三条 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工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工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协议方式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工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售、出让、转让,以按规定权限由全总、省总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全总或省总重新确认后交易。工会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出售、出让、转让工会资产,应向审批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全部材料加盖主管工会公章):

(一)出售、出让、转让申请报告;

(二)同级主管工会有关处置事项的会议纪要复印件;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

(四)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五)出售、出让、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六)有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置换是指工会行政事业单位与工会系统以外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或少量货币性资产 (即补价)进行的交换。

第二十五条 被列入地方政府城市改造规划涉及工会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的置换事项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地方政府补偿安置意见;

(二)置换给工会的房屋、土地必须权属合法、无争议, 权属证明齐全;

(三)置换后的房屋、土地价值不得低于原价值,地理位置要合理。置换工会房屋土地事项要先建设后拆除 (因特殊情况无法做到的,必须取得相关法律凭证,给予承诺保证);

(四)建设资金要有保证,包括原有土地、房屋有偿转让所得、政府补助以及工会自筹资金等必须达到总建设资金的90%以上。

第二十六条 工会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工会资产置换,应向审批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全部材料加盖主管工会公章):

(一)置换申请报告;

(二)主管工会有关处置事项的会议纪要复印件;被列入地方政府城市改造的房屋、土地处置事项应附当地政府批准文件和有关会议纪要复印件;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

(四)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有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五)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必须注明经全国总工会或省级工会批准后方能生效),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六)宗地图、标明资产所处位置的地图;

(七)工会行政事业单位近期的财务报告;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各级工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对外捐赠,应提交以下材料(全部材料加盖主管工会公章):

(一)对外捐赠申请文件;

(二)捐赠报告,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三)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四)主管工会、工会行政事业单位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包括主管工会关于捐赠事项会议纪要复印件等;

(五)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索取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受赠方所在地城镇街道、乡镇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

第二十九条 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 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投资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工会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资产报废、报损,应提交以下材料 (全部材料加盖主管工会公章):

(一)报废、报损申请文件;

(二)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投资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复印件。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上级工会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书;

(三)报废、报损价值清单复印件;

(四)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复印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复印件;

(五)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 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等材料的复印件;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单位按现行财务与 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工会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提交以下材料(全部材料加盖主管工会公):

(一)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申请文件;

(二)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等材料的复印件;

(三)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涉及诉讼的,提供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复印件,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第七章  资产评估

第三十一条 资产评估是指由专门的机构或专业的评估人员,按照规定的法律法规、工作准则和方法,以货币作为计算权益的统一尺度,对在评估基准日的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进行评定估算的工作。工会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工会资产;

(三)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四)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五)单位合并、分立、清算;

(六)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工会单位;

(七)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八)依照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八章  资产清查

第三十三条 资产清查是指各级工会根据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 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真实反映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工会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纳入全总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各级工会开展清产核资范围的;

(二)事业单位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工会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本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工会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按规定程序报本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工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九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六条 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产权登记 (以下简称 “产权登记”)是对工会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工会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工会行政事业单位应向政府部门申请办理房屋建筑物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取得权属证书后向上级工会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由全总核发《工会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 《工会产权证》)。《工会产权证》是工会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工会资产的法规性凭证,由全总统一印制。

第三十八条 工会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工会资产产权登记:

(一)新设立的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单位, 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工会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调解、裁定。工会行政事业单位与非工会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工会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报上级工会审核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 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十章  资产统计报告

第四十条 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实行统计报告制度。各级工会应加强对所属工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统计报告的审核,按照全总的要求逐级上报,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工会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加强对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资产登记、变更、档案 管理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查询,确保资产管理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各级工会应加强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的管理与监督,建立检查制度,对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二条 工会行政事业单位要落实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应参与单位重大经营事项决策过程,全面负责单位委托的法律事务。工会行政事业单位提交的审批事项中,如有意向性协议、合同的,应附单位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所有签订的经济合同报资产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各级工会在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事项进行处理;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予以审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资产使用、处置过程中造成工会资产流失;

(四)截留资产使用、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收入;

(五)其他造成工会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工会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全总、省总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章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总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监管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采购业务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采购指单位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资金,采购依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事项。政府采购按照通化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投标数额标准执行。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采购实行信息系统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办公室负责统筹管理机关政府采购工作。其职责是:

(一) 负责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申报年度采购计划。

(二) 负责审核、上报政府采购的相关资料。

(三) 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政府采购工作。

(四)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府采购的管理规定,制定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第六条 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实施,其职责是:

(一) 拟定政府采购计划,报办公室审核汇总。

(二) 实施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政府采购预算。

(三) 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申报、审核、报批、招标、投标、评标、验收、结算、归档等相关工作。

(四) 严格遵守有关政府采购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七条 政府采购可采用以下方式:

(一) 公开招标;

(二) 邀请招标;

(三) 竞争性谈判;

(四) 单一来源采购;

(五) 询价;

(六)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八条 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行政府采购,不得把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严格按照2019年通化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执行。

(一)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工程类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

(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含200万元);工程类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含400万元)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九条 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条 编制并批复政府采购计划。

(一) 根据已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范围、数量、金额和要求,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副主席审批。

(二) 采购专业性设备应附有相关技术部门的审核意见。

(三) 采购计划通过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系统,报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批。审批后的政府采购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签订采购合同。

(一) 政府采购项目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后,应签订书面合同。合同订立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 政府采购合同一经确定,办公室应按照规定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三) 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变更或终止, 办公室应将变更或终止的理由及时书面报送采购办。

第十二条 验收与结算

(一) 加强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管理。组建验收小组,按照合同约定,组织专业人员对所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进行验收,据实填报《通人市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出具验收证明。

(二) 验收小组成员不得由请购、采购等相关部门人员担任。

(三) 供应商供货完毕,经验收合格,凭验收证明办理款项支付,送办公室做相关帐务处理。

第十三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需新增政府采购项目,要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经主席审批。

第十四条 办公室应建立政府采购业务工作档案,做好政府采购文件、档案保管工作,防止遗失、泄漏。政府采购文件包括采购预算、政府采购登记表、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质疑答复、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项目成果、验收证明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定期通报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采购业务开展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采购风险,堵塞管理漏洞。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在政府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等信息应依法公开。

第十七条 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包括:采购内容、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采购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等,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工作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九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凡不按规定招标或分拆项目规避招标、擅自变更采购项目及方式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财产管理制度

1.根据《工会法》和国家、上级工会有关规定,加强工会财产管理,保证市总工会机关财产的安全、完整和合理使用,充分发挥其效能。

2.市总工会财产管理工作在市总工会统一领导下,实行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责任制:办公室负责财产的实物管理,办公室负责按财产的类别进行价值量核算管理和监督检查,财产使用部门及使用人有责任保护财产的安全完整。

3.市总工会财产分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

按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确定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即一般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以上。

材料是指使用以后就消耗掉或逐渐消耗掉,而不能保持原有形态的物质资料。

低值易耗品包括低值品和易耗品。单价在固定资产起点以下,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为低值品;单价在固定资产起点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下的为易耗品。

材料和低值易耗品实行分类登记管理。

4.财产购置

办公室在每年12月份向各部室征集下一年度固定资产和办公用品购置明细。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执行,对各部室计划购置物品进行综合控制。年初无预算而临时急需的财产,报请有关领导审批后方可购买。资金计划审批通过后,由办公室负责采购。

办公室负责财产购置工作,购置固定资产原则上应有两人以上,购买时要货比三家,保证质量。采购完成后,由采购人员持相关票据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购置的财产必须由财产保管人员验收,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采购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由办公室负责支付或结算。

5.财产的领用、分发

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领取时需填写《领用单》,确认固定资产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由保管人员办理出库登记手续。

一般设备领取时需填写《领用单》,明确一般设备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由保管员办理出库登记手续。

日常办公耗材的领用由各部室根据实际需要到保管员处领取日常办公用品,领取时需填写《领用单》,保管人员应严格按计划表进行发放。

6.财产的保管及维护

公共使用的办公用品全部由办公室统筹管理。其中,以市总机关为使用单位的办公用品由办公室负责具体使用、维护管理事宜。各部室办公用品的具体使用人即为直接责任人。各部室内共同使用的办公家具以及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应明确部门专职责任人。

办公室应定期对机关内共同使用的传真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大型办公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办公用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突发故障时,各部室负责人或具体使用人应及时报告办公室,以便尽快安排专业人员对设备进行维修和维护。

7.财产建账

办公室设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和低值易耗品备查簿,以价值核算为主。固定资产根据本单位实际分为六类:A、房屋和建筑物;B、专用设备;C、一般设备;D、文物和陈列品;E、图书;F、其它固定资产。

办公室设立财产实物数量账,以实物量核算为主。按照财产分类目录进行编号登记,反映财产的分布情况及变动情况。

办公室设立财产登记台帐,坚持“按物设帐,物帐相符,物移帐随”的原则,做到账物相符。

8.财产管理要求

本机关所有财产均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侵占、挪用。

财产由办公室按工作需要分配给各部门使用,并办理领用手续,各部门之间不得自行交换、移动。

财产使用部门要爱护公共财产,认真搞好财产保管和养护工作,对因管理不善或失职而造成财产丢失和损坏,应负赔偿责任。

财产内部调拨、赠送、变卖、报废、报损等必须履行严格手续。由办公室审核,并按规定报领导审批后方可处理。

职工调动工作或退休,应先到办公室办理财产清退手续,否则不予办理调动、退休手续。

外单位或本会职工因工作等需要临时借用机关财产的,要经过领导审批,并办理借用手续,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如有损坏或丢失,应按规定赔偿。

 

合同业务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合同业务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提高管理效率,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 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通化市总工会对外签订、履行的劳务、买卖、租赁、建设工程、运输、仓储、保管、技术开发与转让、购买服务等各类合同管理。

第二章 合同订立

第三条 合同调查

   (一) 建立合同调查报告制度。在合同签订前,相关部室需履行调查工作程序,认真调查有意订立合同所有当事人的经济实力、行业地位、资信情况、履约能力及信誉等,并出具调查报告。

   (二) 建立合同复核机制。相关部室、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组织人员对合同调查报告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报告主席, 研究确定合同谈判对象。

第四条 合同谈判

   (一)合同谈判实行联席制度。相关部室应组成由业务、技术、财会、纪检监察等部门人员参加的联席小组联合进行谈判,不得一人直接与对方进行合同谈判。

   (二) 资金额度较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经济合同,谈判前应咨询外部专家,必要时聘请外部专家参与合同谈判。

   (三)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参加合同谈判人员应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物美价廉、满足需要的原则,以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和厉行节约为宗旨,不得在合同谈判中假公济私、牺牲本单位利益谋取私利。谈判的重要事项和各方意见,应当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作为追究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合同文本拟定

   (一) 根据合同谈判结果拟定合同文本。

   (二) 合同采用统一标准文本,订立书面合同。

第六条 合同审核

   (一) 建立合同会审制度。相关部室应组织由业务、技术、财务、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共同对拟定的合同文本进行联合会审,并对合同审核结果全面负责。

   (二) 重大经济合同应聘请法律顾问和外部技术专家审核合同条款。

   (三) 相关部室、直属事业单位依据合同会审意见,修改完善合同文本,报主席审核批准。重大经济合同应履行集体议事决策程序。

第七条 合同签订

   (一) 合同应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也可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委托书,由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

   (二) 严格合同用章管理制度。合同需经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合同生效。

   (三) 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已签署的合同被篡改。

第三章 合同履行

第八条 合同履行情况监督

合同履行部室要明确专人负责,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对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协调解决。

第九条 合同纠纷

   (一)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当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协商谈判。

   (二) 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授权批准,相关经办人员不得向对方做出实质性答复或承诺。

第四章 合同结算

第十条 合同价款支付

   (一) 合同经办人员应收集原始凭证资料,经审批后,及时提交财务室,办理合同结算。

   (二) 财务室对合同条款和结算票据进行审核,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结算,进行账务处理,确保合同履行。

第五章 合同档案

第十一条 合同登记归档

   (一) 相关部室、直属事业单位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 结算、 补充或变更、解除等情况。

   (二) 合同文本应统一分类和连续编号,并及时归档。

   (三) 加强合同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送温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送温暖常态化、经常化、日常化,依据《吉林省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送温暖资金是各级工会为认真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的基本职责,筹集社会各方面资源,对职工开展困难帮扶、走访慰问的资金。

第三条  送温暖资金坚持使用规范、精准、高效、安全的原则,既注重物质帮扶、脱贫解困,又体现人文关怀、心灵引导。

第四条  加强送温暖资金与困难职工帮扶资金在对象、标准、管理等方面有效衔接,形成层次清晰、各有侧重的梯度帮扶格局。困难职工帮扶资金重点保障深度困难职工家庭生活、帮助建档困难职工家庭解困脱困;送温暖资金突出对职工走访慰问,体现工会组织对职工的关心关爱。

第二章 资金来源、使用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  资金来源

(一)各级财政拨款。是指各级财政拨付工会使用的用于送温暖活动的专项资金;

(二)上级工会经费补助。是指上级工会用工会经费安排给下级工会开展送温暖活动的专项资金;

   (三)本级工会经费列支。是指各级工会在本级工会经费预算中安排的用于送温暖活动的专项资金;

   (四)社会捐助。是指各级工会向社会募集的专项用于送温暖活动的资金;

   (五)行政拨付。是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用行政经费、福利费等通过工会开展送温暖活动的资金;

   (六)其他合法来源。

第六条  使用对象

   (一)因非个人意愿下岗失业、家庭收入水平明显偏低、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

   (二)因本人或家庭成员患大病、遭受各类灾害或突发意外等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

   (三)因企业关停并转等原因造成停发、减发工资导致生活相对困难的职工;

   (四)因工伤或职业病致残的职工和因公牺牲职工的家属;因重大疾病手术、住院的职工;

   (五)长期在高(低)温、高空、有毒有害等环境中和苦脏累险艰苦行业岗位上工作的一线职工;

   (六)重大灾害期间坚守抗灾一线的职工;春节期间坚守在生产一线和交通运输、电力、环卫以及直接面向群众服务的基层岗位干部职工;因组织需要长期异地工作或者服从组织需要赴外地、基层工作的派驻挂职干部职工;在重大项目和重大工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生产一线涌现出来的先进模范人物;

   (七)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慰问对象,包括地方党委、政府研究决定或社会捐赠方指定的送温暖对象,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经本级总工会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需要帮扶的特殊送温暖对象。

第七条  使用标准

   (一)元旦春节期间对第六条确定的使用对象集中开展送温暖慰问活动的,省级以上困难劳模家庭慰问金不超过3000/户,困难职工(含农民工)家庭慰问金不超过2000/户,其他职工慰问金或慰问品价值不超过1000/人;

   (二)其他重要时间节点突出对某类职工开展慰问活动的,每户职工家庭慰问金或慰问品价值不超过1000/户;

   (三)每户职工家庭当年度送温暖慰问金或慰问品价值累计不得超过4000元,慰问金或慰问品发放不得超过2次。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发放形式和要求

   (一)除各级领导入户走访慰问可以使用现金发放外,送温暖资金应当采取实名非现金支付方式,并以银行回单作为入账凭证,同时附送温暖资金实名制发放表。实名制表应包括慰问对象的工作单位、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身份证号、慰问金额、银行账户信息、经办人签字、领导审批等有关信息;

   (二)采用发放物资形式开展送温暖慰问活动的,按照地方财政有关物资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资金使用后,应当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规定,留存实名制汇总表、银行转账等相关票据凭证作为会计档案存档。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录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送温暖管理模块备查。

第九条  送温暖资金纳入各级工会本级账户管理,年度编制预算、决算,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资金审批严格按照本级工会财务支出审批制度执行。

第十条  各级工会在制定送温暖资金年度预算时,应当以常态化送温暖为原则,切实保证经费投入,同时要逐步拓宽资金筹集渠道,积极争取政府财政支持,探索与慈善组织合作方式,撬动更多社会资源参与送温暖活动。

第十一条  工会权益保障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提出送温暖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方案,经同级工会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送温暖资金实行绩效管理。各级工会按上级工会要求定期上报送温暖资金使用绩效评估报告,上级工会将其作为改进送温暖工作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权益保障、财务、经审部门要加大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财务、经审部门要将送温暖资金纳入年度财务检查和审计审查范围。各级工会要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审计、检查,接受职工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送温暖资金购买明令禁止的物品,不得发放津补贴、奖金、福利,不得用于与规定用途无关的其他事项。不得截留、挪用、冒领,不得优亲厚友、人情帮扶。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有关规定的问题,要及时处理。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总工会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细化支出范围,明确开支标准,确定审批权限,规范活动开展。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工会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能,确保资金规范安全运行,依据《吉林省工会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帮扶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省财政、地方财政拨付的、各级工会在留成经费中安排的以及接受社会各界捐助的,用于支持各级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开展困难职工(含困难农民工,下同)帮扶救助活动的专项资金和送温暖资金。

第三条  帮扶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帮扶资金来源

第四条  帮扶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财政拨付的专项帮扶资金;

   (二)省财政拨付的专项帮扶资金;

   (三)地方财政拨付的专项帮扶资金;

   (四)上级工会拨付和本级工会从留成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

   (五)接受社会各界捐助的帮扶资金;

   (六)帮扶资金专户的利息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各级工会每年应从工会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帮扶工作专项资金,列入工会年度经费预算,保证帮扶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章  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  帮扶资金的主要使用对象是已纳入工会档案的困难职工家庭,主要包括: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二)家庭人均收入虽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它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三)因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困难农民工应符合(一)至(三)款所规定条件且加入工会组织。

第七条  帮扶资金主要用于在日常救助和元旦春节送

温暖活动中,对已建档的困难职工家庭开展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助学救助、法律援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方面的帮扶。

   (一)各级财政拨付的帮扶资金用于对在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中建立了相应级别档案的困难职工开展帮扶:中央财政帮扶资金用于对建档标准为“全国级”档案的困难职工开展帮扶;省财政帮扶资金用于对建档标准为“全国级”、“省级”档案的困难职工开展帮扶;市财政帮扶资金用于对建档标准为“全国级”、“省级”、“地市级”档案的困难职工开展帮扶;区县财政帮扶资金用于对建档标准为“全国级”、“省级”、“地市级”、“区县级”档案的困难职工开展帮扶。

   (二)各级工会从留成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社会各界捐助的帮扶资金等项资金,除用于第六条规定的使用对象之外,可按工会的有关制度规定和捐款单位(个人)的意愿,确定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各级财政帮扶资金涵盖不到的帮扶对象进行帮扶救助。

第八条  职业培训支出包括:租用教室(设备)、聘请教师讲课、购买教材、学员学习资料、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费用等。职业介绍支出包括:支付职工服务中心日常职业介绍发生的用工信息宣传资料、宣传板报、招聘会场地租金等费用。

第九条  帮扶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支付职工服务中心办公经费;发放工作人员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车辆、手机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和通讯费用;职工服务中心基建、维修、改造工程支出;其他与困难职工群体帮扶无关的支出。

第四章   救助标准

第十条  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一)生活救助主要用于因无收入或收入低、子女上学、患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的困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补贴,可以采取全年定额式补贴的方式,也可以采取按月、按季补差生活费的方式予以补贴,每户每年不得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度总和。

   (二)医疗救助主要用于对困难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按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补充保险的规定补偿以及政府救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仍然较高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的适当救助,可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其他相关减免的基础上,对个人自付部分按一定比例救助,每户每年不得超过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全年医疗救助额度超过2万元应经过省总工会审批,超过5万元须经过全总权益保障部审批同意。

   (三)助学救助主要用于对困难职工家庭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子女的上学补贴,以推动进入“奖、助、贷、勤、减、免”资助体系为主,适当补助上学期间所需生活费、路费、学习用品等费用,每名学生每年不得超过十个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总和。

   (四)用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资金,执行当地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同类工种标准;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开展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应参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使用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开展职业培训相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执行。

   (五)法律援助主要用于困难职工及家庭成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通过法律途径开展相关诉讼、仲裁、工资清欠等活动的补贴,不得超过当地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

   (六)对于个别特殊情况需要提高救助标准的,需经本级工会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

第五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帮扶资金的发放和使用,应当坚持“依档帮扶”、“先建档、后帮扶、实名制”的原则。各级工会应建立健全并动态管理困难职工档案,根据本地区困难职工群体的数量、分布、成因及困难程度,制定帮扶措施,确定帮扶标准;应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健全帮扶资金支出审批制度,明确资金的审批程序和额度。

第十二条  各级工会应依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状况、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建档困难职工户数、自然灾害发生情况以及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制定帮扶资金分配方案,分配方案经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后,按照市、县(市、区)工会帮扶资金支出审批制度的要求履行报批和下拨手续。工会本级安排的帮扶资金应统一集中到本级职工服务中心账户核算管理,按其帮扶资金支出审批制度要求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帮扶资金应纳入同级工会预算、决算和绩效管理,按照工会和同级财政的预算管理办法执行。每年1月底前职工服务中心应编制帮扶资金收支预算、决算表,报同级工会编入预决算。县(市、区)工会于每年初将上年度帮扶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及说明和本年度帮扶资金收支预决算汇总表上报市总工会保障部。每年要对帮扶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对绩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建议,对未达到绩效目标的资金进行问责。

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必须在当年度使用完毕,不得结转下年度。各级地方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原则上应在本年度内使用完毕,具体按同级财政部门要求使用。帮扶资金使用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救助信息录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帮扶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核算单位应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建立总账、明细账和其他辅助台账,准确核算各类帮扶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工服务中心应单独设立银行账户,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独立核算,具备条件的要全面实行会计电算化核算;非独立核算的职工服务中心财务由本级工会财务部门按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负责核算。

第十五条  用于困难职工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助学的,应当通过银行卡(存折)发放,职工服务中心应及时将帮扶项目、金额、次数和具体时间通知困难职工家庭,并将银行对账单存档备查,以银行回单作为报销凭证;用于其他帮扶项目的,采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并附上政府采购的相关手续。

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必须采取非现金支付形式,其他类帮扶资金在出资单位(个人)允许的情况下,少数特殊情况也可采取现金形式发放。困难职工在领取现金时,必须在实名制登记表上本人实名签字作为报销原始凭证;因病或生活不能自理等原因由他人代领的,需提供代领人的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代领人将现金转交困难职工后,应提供困难职工的签领单或其他证明。

第十六条  工会职工服务中心、职工学校自办职业培训申请支付费用时,需要附上支付费用请示、经批准的经费预算、职业培训计划(方案)、培训通知(包括培训日期、时间、培训内容、人数、所需培训费用及费用的支出范围等)、费用清单、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培训班结算单后附上培训费用支出的合法有效票据、参加培训人员实名制登记表(含报到签名表和上课考勤表),实名制登记表各项目需填写完整,并由参加培训人员本人签名;与经当地人社和教育部门认定的有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联合举办职业培训的,申请经费时,除具备上述材料之外,应附有工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培训协议、拨付培训机构培训经费回执凭证。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工会保障、财务和经审部门要加大对帮扶资金发放、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市总工会对所属县(市、区)工会组织重点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一)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困难职工建档标准和帮扶标准,对帮扶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督查,制定帮扶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汇总编报帮扶资金使用预决算;职工服务中心负责建立和动态管理困难职工档案,实施具体帮扶活动,参与制定帮扶资金使用方案和编制帮扶资金预决算。

   (二)财务部门负责帮扶资金的接收、拨付等财务管理,审核帮扶资金预决算,规范会计核算工作,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工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加强对帮扶资金的财务检查。

   (三)经审部门负责帮扶资金使用管理的审计监督,将其纳入年度审计范围。

第十八条  帮扶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挤占挪用帮扶资金的,上级工会应根据情况减拨或停拨资金、追回违规资金,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帮扶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同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审计、检查,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总工会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市总工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通化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四、单位风险评估制度

风险评估是单位及时识别、系统分析业务活动中的相关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工会开展业务活动风险平估工作机制如下:

1.针对开展各项工作成立风险评估工作小组,由单位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

2.风险评估工作小组由财务部、办公室等机关人员组成。

3.建立业务活动风险定期评估机制,对经济活动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系统和客观评估,做到每年进行一次。

4.风险评估小组应针对单位重大经济活动及时进行专题研究,并提出化解风险的具体措施。

5.业务活动风险评估结果要形成书面报告并提交领导班子,作为完善内部控制的依据。

 

    五、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通化市总工会(以下简称“工会”)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促进工会内部控制不断完善并有效实施,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工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工会对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并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三条  内控评价工作由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工作组负责组织。工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实施内部控制初步评价。

第四条  内部控制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评价应当关注内部控制的建立是否覆盖工会及所属部门所有的业务活动、业务活动的全过程、所有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各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和相关工作任务。

   (二)重要性。评价应当以风险为导向,突出重点,关注影响控制目标的高风险领域、重要业务部门、重大业务事项、关键控制环节和风险点。

   (三)客观性。评价应当准确揭示工会主要业务活动、重大业务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的健全性与执行的有效性。

   (四)适应性。评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会的实际情况,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工会业务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五条  工会成立由主管领导担任组长的内部控制评价监督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工会内部控制实施情况开展内部评价与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工会纪委、经审办、办公室、财务部、经技部、组宣部、保障部、事业部等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其主要职责:

   (一)审批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计划、方案;

   (二)组织成立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

   (三)审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整改方案;

   (四)其他与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工作组负责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指导,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定内部控制评价相关制度;

  (二)组织编制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

  (三)组织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四)监督内部控制缺陷整改落实情况;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工会相关部门是内部控制体系运行的执行机构,在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工作组的组织下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主要职责:

   (一)根据监督评价工作方案和相关业务内部控制评价标准,开展本单位内部控制自查、自评工作;

   (二)根据业务内部控制自查结果梳理内部控制缺陷;

   (三)参与工会内部控制评价缺陷的认定;

   (四)针对内部控制中存在的缺陷制定整改计划;

   (五)落实整改计划,并及时向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报送整改情况报告;

   (六)其他和本单位内部控制及其评价相关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控制评价监督内容

第八条  内部控制评价包括单位层面内部控制评价和业务层面内部控制评价。评价时可以同时进行,也可以分阶段进行。

第九条  单位层面内部控制评价侧重对单位控制环境的评价,应全面考虑工会业务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全过程,关注主要业务活动及其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

重点内容包括:工作规划、组织架构、运行机制、关键岗位与人员、会计与信息系统等方面的内部管理情况。

第十条  业务层面内部控制评价侧重对单位业务层面控制的评价。

重点内容包括:预决算管理、资产管理、债务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合同管理、采购管理、工程项目管理、财政专项项目管理、业务活动信息化管理、其他附属单位管理等方面的内部管理情况。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监督程序及方法

第十一条 评价工作分为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汇总评价结果、编制评价报告阶段,报告反馈和跟踪阶段。

   (一)准备阶段

1.制定评价监督工作方案。

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工作组或第三方中介机构根据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分析工会管理过程中的高风险领域和重要业务事项,确定评价方法,拟定评价工作方案,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评价监督工作方案应当明确评价范围、工作任务、人员组织、进度安排和费用预算等相关内容。评价工作方案既可以全面评价为主,也可以根据需要采用重点评价。

2.组成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工作组。

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工作组组长由工会主席任组长,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工作组在组长的领导下,承担内部控制评价监督具体工作。

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工作组成员由工会机关纪委、经审办工作人员组成,组成人员应具备独立性、相关业务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注重吸收熟悉工会内部相关部门情况、参与日常监控的负责人或业务骨干。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工作组成员对本部门的内控评价工作应当实行回避。

工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初步评价。工会机关纪委、审计部门在中介机构初步评价的基础上结合工会自身特点进行最终评价。内部控制评价初步工作由社会中介机构承担的,相关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实施阶段

1.了解被评价单位(业务)基本情况。充分解析工会工作发展规划、组织架构及职责、领导层成员构成及分工等基本情况。

2.确定检查评价范围和重点。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工作组根据掌握的情况进一步确定评价范围、评价重点和抽样数量,并结合评价人员的专业背景进行合理分工。

3.开展现场检查测试。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工作组根据评价人员分工,综合运用各种评价方法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现场检查测试,按要求填写工作底稿、记录相关测试结果,并对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初步认定。

   (三)汇总评价结果、编制评价报告阶段

1.实施阶段结束后,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工作组就发现的相关问题编写单独的评价工作底稿,并进行交叉复核签字,由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工作组组长审核签字确认后征求被评价部门意见,被评价部门在规定时间(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超过时间不反馈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2.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工作组组长在相关评价工作底稿的基础上编写评价报告初稿,提交工会机关纪委、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后,报领导小组审批,出具正式评价报告。

   (四)报告反馈和跟踪阶段

内部控制监督评价报告提交领导小组组长,并报送相关业务管理部门。

对于内部控制评价中认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要求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要跟踪其整改落实情况;对因内部控制缺陷给工会造成损失或负面影响的,工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内部控制评价方法主要包括:在对被评价单位进行现场调查的基础上,综合运用个别访谈、实地观察、证据检查等方法,充分收集被评价部门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材料。

第十三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形成工作底稿,详细记录执行评价工作的内容,包括评价要素、评价标准、评价和测试方法、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以及认定结果等。

第十四条  内部控制评价完成后,应将被评价部门的评价资料整理后,并按顺序装订归档。内部控制评价的有关文件资料、工作底稿、证明材料等应当妥善保管,及时归档。

第四章  评价结果及其应用

第十五条  内部控制评价纳入领导干部工作责任审计内容与干部考核体系,将评价结果与考核挂钩。

第十六条  对外部监督部门审计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风险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建议,相关部门要积极进行整改落实。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党组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工会内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