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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总工会印章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 2021-07-20 08:49:06 浏览次数:0

第一条 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市总工会公章;机关内各业务部室印章、业务专用章由相关业务部室指定专人保管。

第二条 使用市总工会公章及业务专用章须分管副主席批准。

第三条 以通化市总工会名义发出的例行公务、行政事项文件、便函、介绍信、证明等,需要使用公章的可由办公室主任审批。

第四条 印章管理人员用印时应认真核对用印材料,明确用印内容和目的,确认符合用印手续后,方可盖印。不得随便委托他人代取、代用印章。

第五条 不得在各类空白证书、证件、图表及其他材料上用印。

第六条 使用公章应在机关内部进行,办公室设置公章使用登记簿,对所需加盖公章的事项进行登记,注明盖章日期、部门、内容、经办人、审批人,以便备查,经办人、审批人必须签字,不得代签。当外用公章时,须经分管主席、常务副主席同意。由办公室主任派员陪同,均在登记簿上登记、签名,方可使用。

第七条 对印章保管不善,造成印章丢失的;把关不严,用印后造成重大错误和损失等不良后果的;私自留存、使用应予销毁或上交的印章,以及非法使用印章的,视情节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

第八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通化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6年3月28日